中国交建和中国交通建设区别?
一、中国交建和中国交通建设区别?
中国交建2019年6月18日晚公告,公司拟通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也叫进场交易)所持中交疏浚部分股份的方式为中交疏浚引入战略投资者,挂牌底价2.47元/股,合计约136.34亿元。对于这一战略性的操作解读之前,我们先看下会涉及到的几方的关系:
本公司,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建/中交股份); 中交集团,指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中国路桥,指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交疏浚,指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中分三个部分
根据中国交建公告,拟向控股股东中交集团转让所持全资子公司中交疏浚34.96亿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86.34亿元;中交疏浚拟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即场外协议转让)向中交集团增发20.24亿股股份,增资价款共计50亿元。这两部分合计55.20亿股,占40%,实际上这一步就是为了要让中交集团控股而施行的。
同时拟通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进场交易)方式为中交疏浚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拟转让其股份总数不超过55.2亿股(持股比例不高于40%),如果按照挂牌底价每股2.47元计算,交易对价136.34亿元。
为什么选择进场交易?
为什么通过进场交易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因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资监管机构负责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与进场交易相对应的还有场外协议转让,那么哪些范围是可以实行场外协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那么上面我们提到的中交集团和中交疏浚之间的非公开协议方式就是属于这种。
交易完成后,仍保持国有绝对控股
交易完成后,中交疏浚的股份总数为138亿股,其中:中交集团持有中交疏浚55.20亿股,占40%;中国交建及中国路桥持有中交疏浚的股份数量不低于27.60亿股,持股比例不低于20%;通过进场交易方式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持有的中交疏浚的股份数量不高于55.20亿股,持股比例不高于40%。
本次交易选择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交易完成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这个上面已经提到了。对于操作手法,我们不去过多的谈论,毕竟大家对于此次交易的动机以及交易完成后对中交集团的战略意义更为关心。
此次交易的战略意义
01、有利于推动中交疏浚的改革进程
中交疏浚作为国企改革“双百行动”企业之一,本次交易符合《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有关精神。可以强化中交集团对中交疏浚的管控,创新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升管控效率,同时增强外部市场对中交集团下属一级专业子集团的认可度,也有利于中交疏浚通过中交集团层面获得更多国家政策的支持。
此外,中国交建拟在本次交易及中交集团受让并认购中交疏浚股份后持有中交疏浚不低于20%的股份,将有望从中交疏浚的改革发展中分享投资收益。
02、有利于中国交建降杠杆、减负债
近年来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央对国有企业降杠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国有企业降杠杆提出了总体要求。截至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一季度末,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中国交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6.67%、75.78%、75.05%及74.56%,处于稳步下降趋势。
如按照向战略投资者转让40%股份,转让价格为2.47元/股计算,通过向战略投资者转让中交疏浚股份预计可取得136.34亿元现金流入。此外,中国交建通过向中交集团转让中交疏浚的股份预计可取得86.34亿元的现金流入。
因此如果中国交建将上述股份转让所得的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可以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同时减少本公司的财务费用。比如以2018年资产负债表数据简单计算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2.7个百分点。除此之外,此次交易金额也可用于补充现金流及支撑公司未来PPP项目。
03、有利于中国交建进一步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交集团将持有中交疏浚40%股份;如果本次通过进场交易方式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对中交疏浚的持股比例为40%,则中国交建及中国路桥对中交疏浚的合计持股比例为20%,中国交建对中交疏浚不再合并报表。
那么截至2018年底,中交疏浚资产总额为950.39亿元,净资产为286.9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262.51亿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342.28亿元,净利润为12.67亿元。中国交建是全球领先的特大型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商,主营业务为向全球各类客户提供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与管理等综合解决方案服务。而中交疏浚为其下属专注于疏浚及吹填造地等业务的专业化子集团,其核心竞争力源自拥有全方位、性能优化的疏浚船队,属于资本密集及技术密集型企业,其发展特点及资源需求与中国交建有所区别
因此,通过本次对中交疏浚的股权结构调整,中国交建将更专注于主营业务,资源投入更为集中,加快在手项目执行、可以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其实说到这里,让我想起了中国交建之前转让振华重工股权也是一个道理。
04、近期相关政策的长远考虑
上面几条是从其公告中直接解读和反应出来的,而如果结合近期与央企相关的政策:比如近日我们发的《央企签约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国中铁成首家实行债转股建筑央企》、国务院国资委与所监管的中央企业签订了经营业绩责任书、以及近期多家央企密集转让旗下房地产项目股权等都是具有操作的关联性,外加目前中美贸易战的关键时刻。
你会发现虽然每家操作手法不同,有的是用债转股,有的是用股权转让,但都是资本层面的结构调整,目的都是为了让央企能够稳定增长,从而为经济的韧性起中坚力量!
二、中国建设交通是中建交通吗?
中国建设交通是中建交通。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交通”)上级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筑”),位居2011年世界500强第100位,是中国建筑业唯一一家中央直属大型骨干企业,中国最大的建筑地产综合企业集团,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4828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58.9亿元。
三、中国交通建设和中国交通建筑集团区别?
后者为中国交通建设的下属企业。
四、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怎么样?
中国交建是由中国港湾和中国路桥合并而成,下设中国港湾,中国路桥,航务局,公路局等二级子公司。据我了解目前中港中路都属于大型的总承包商,对外海外业务比较多,而且港务在国内属于垄断行业。虽然近年比重下滑,但是待遇在国内施工企业还是首屈一指的,海外市场前景广阔,总承包模式也不是很累,总得来说很不错的单位,语言专业应该是翻译,也是有所作为的!
五、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六章 试验检测机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质量安全工作是指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重特大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责任终身制。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本条例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其他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安全评估等业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交通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从业单位有序竞争、规范经营,组织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推进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领域鼓励和支持从业单位、学会、科研单位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安全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招标文件还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施工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其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大跨径桥梁、水底隧道等具有高技术难度和安全风险的项目,应当相应提高提取比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的评审和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并将评审和评估结果分别作为确定设计、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从业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质量安全责任和要求,加强从业单位履约管理,督促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分别对从业单位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安全负责,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措施,对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安全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工作深度要求进行复核,发现勘察报告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对不良地质、技术复杂、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技术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复杂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负责整体勘察、设计总体协调的单位,统一勘察、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及从业人员、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投入到位。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款专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技术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复杂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施工记录,客观反映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专项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做好施工过程控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当予以论证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地试验管理制度,按照规范、规程开展施工自检,确保试验资料真实齐全,并对试验检测数据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在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按照安全管理的需要,采取封闭围挡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及非施工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报废。
使用承租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者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返修后的交通建设工程应当经试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对代建、监理一体化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代建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有关规定,公正、科学、独立、诚信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要求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监理人员应当受聘并登记在其从业单位,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监理单位执业。监理单位不得聘用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执业的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在监理服务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确需变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满足项目监理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开工报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确认。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要求,采取旁站、巡视、抽检等形式对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技术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复杂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验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过程控制资料和影像资料;工序完成后,应当及时签字确认;不得弄虚作假,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发现交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责任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工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开展监理抽检工作,监理抽检试验检测频率应当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并保证相关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有代表性。
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不承担抽检工作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情况,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抽检工作合并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章 试验检测机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检验检测,对其所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具备与其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场所、环境以及经依法检定(校准)的试验检测设备。
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样品管理应当规范,工程档案资料应当齐全;试验检测原始数据和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对同一试验检测项目的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注明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试验检测机构参与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质量检测的,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五条 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配备相应的工地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工地试验室应当在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试验检测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人员应当受聘并登记在其从业单位,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试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已在其他试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试验检测人员。
试验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工程进行重点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四)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定、实施质量安全相关规范,并及时修订完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及管理方式,优化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建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以年度为周期,对从业单位进行质量安全信用分值计算和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从业单位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给予激励,对失信单位依法给予惩戒;有关单位和人员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
第四十一条 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督促落实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制止和纠正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未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的评审或者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的;
(三)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的;
(五)对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未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的。
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未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改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后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
(四)对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未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的;
(六)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工程合同价款根据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标的合同段工程的范围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已在其他监理单位执业的监理人员的;
(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抽检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四)未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的;
(五)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隐蔽工程完工后未及时验收且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六)未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的。
监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在两家以上监理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人员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篡改、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对同一试验检测项目的委托的;
(二)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超过其等级证书注明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的;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试验检测人员的;
(四)聘用已在其他试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试验检测人员的。
试验检测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在两家以上试验检测机构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民用航空、轨道交通、管道交通等其他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工程技术难度低的小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程序和措施可以合并或者简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是2015-08-27在重庆市注册成立的内资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云杉南路10号。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0003556477196,企业法人王大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为所隶属企业法人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七、中国交通建设有哪些重大突破?
中国交通超级工程举世瞩目,装备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中国在建和在役公路桥梁、隧道总规模世界第一;世界最高的10座大桥中,有8座在中国。港珠澳大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一批超级工程震撼世界,“复兴号”动车组、C919大型客机等一批国产交通装备标注了“中国制造”的新高度。
八、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是真的吗?
是,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是在交通部领导下,由从事公路、水运交通建设监理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九、中国交通建设集团2020年营收?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2020年:
新签合同额10667.99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0.59%,其中来自境外新签合同额为2049.89亿人民币(约297.43亿美元),同比增长4.68%,占全年合同都19%。实现全年营收6275.86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2.99%,合同转化率为同业公司中最高。净利润193.49亿人民币,同比下降10.13%;归属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06亿人民币 同比下降19.02%,然而下半年比上半年实现增长116%,疫情影响明显转弱。总资产13041.69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6.09%,研发费用200.94亿人民币,同比增长59.26%,现金分红29.24亿人民币。
十、中国将如何进行交通强国的建设?
报道称,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取得了重大成就,站在了交通大国的历史起点上,目标,交通运输系统将在新时代奋力开启建设交通强国的新征程,明确了基本内涵、总体思路、战略目标等。
报道称,交通部负责人表示,建设交通强国,应具有世界眼光、中国特色。一要自身强,综合实力世界领先;二要强国家,有效支撑民富国强。总之,建成世界领先、人民满意、有效支撑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交通强国。2018年交通部将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开放为动力,着力推动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服务人民、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着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着力打造现代化交通,全面建成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绿色智慧、开放融合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建成世界领先、人民满意、有效支撑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交通强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好先行。希望中国可以早日成为交通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