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相关知识?
一、医疗保险相关知识?
一、医保不能轻易断缴
你要想用医保报销,就得保证自己在参保状态中,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事情。
职工医保每个月都要缴费,如果换工作了,一定要注意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早日在下个公司里接续上。
二、城乡居民年底前一定要缴纳次年保费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费一般一年缴一次,一次保障一年,每年年底前缴纳保费,次年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三、申领医保电子凭证更方便快捷
医保电子凭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签发,是基于医保基础信息库为全体参保人员生成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
四、小病优先考虑社区医院
小病不要去大医院,常见病和多发病之类的小病尽量就近社区医院就诊,医保的起付线更低、报销比例更高。
五、异地就医先备案
先备案、后就医结算。因长期在外地居住、工作或随子女居住等原因需要到外地就医,及时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就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六、购药尽量选择医保目录内药品
医保药品目录对适应症范围等有报销限制规定的药品,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医保基金予以报销。
二、动漫相关的网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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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终医疗的相关法律?
1.临终关怀的含义 患者在将要逝世前的一段时间,为减轻其疾病的症状、延缓疾病发展的护理。
2.临终关怀的内容 ①身体关怀:通过医护人员及家属之照顾减轻病痛,配合合理饮食以提升身体能量。②内心关怀:通过理念建立减轻恐惧、不安,令其宽心安心坦然面对死亡。③灵性关怀:回顾人生寻求生命意义或多半通过宗教学及方式建立生命价值观。
(二)临终关怀的法律意义
临终关怀是对临终病人进行人性化照护,而非治疗性照护,关注的是如何减少临终病人痛苦,不以延长生命为主要目的。现代人权理念的内在要求、社会契约论对弱势群体的当然保护、法的效益价值的现实体现,是临终关怀正当性的法理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临终关怀是对患者基本尊严的尊重,因此临终关怀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
四、医疗卫生相关专业?
医学门类分为十个专业类,分别是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药学类、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此外,医学类专业还有食品卫生与营养学、藏医学、临床药学、海洋药学、药事管理、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法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蒙药学等专业。
在专科专业当中,医药卫生类专业也比较多,和本科专业名称不同的专业主要有护理、助产、中医骨伤、医学生物技术、呼吸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心理咨询、康复工程技术等。
五、怎样开办医疗网站?
开办程序是:
1、先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要求的经营面积,到当地找合适的办公室及仓库租下,并把租赁合同拿到当地的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备案,取得临时经营的证明。
2、持已备案的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临时经营证明及投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当地工商局申请开办公司,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
3、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后,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向食药监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把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都办出来后,可开门营业,经营医疗器械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开办完成。
六、医疗费用查询网站?
网上查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云缴费——身份认证——输入身份证号码 姓名——下一步——**省社保缴纳——缴费记录查询——点击查询就可以清晰的看到自己的医保缴费情况了。
七、医疗类网站怎么优化?
优化医疗网站:
1、我们不应该为了提高排名采用一些作弊的手段,在医疗网站行业,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首先医疗站多,很多医院优化寄希望快速达到效果,提高排名,作弊手段也没少用,但是就我个人的经验来看,不是长久之计。还是避免作弊,如果被发现,对于同一个服务器、同一个IP下的网站都有影响,对自己医院的品牌也会有副作用。
2、医疗网站优化站模板要多样化,现在很多医院的网站几乎模板都是一样的,这样会降低蜘蛛对你网站的公信度,重复性太强的网站自然不会被重视。
3、病种词难做,我们可以主做品牌词,也许我们不知道,现在网站都讲究品牌效应文军信息,所以如果品牌词高了,那么也会带来很大的流量,比如做一个口腔的网站,我们做口腔医院、牙齿矫正、牙齿美白,这样的词都比较困难,那么我就主推上海XX医院口腔中心,这样一来当这个词的知名度上升后,那么医院的品牌词排名自然也就高了。
4、做好网站的内容,医疗网站内容是关键,需要给患者提供真正的帮助,而不是只是为了推销自己,这样的话对于用户体验文军信息来说也是有很大影响的,不利于优化。
5、除此以外,还包括了其他基本的,如外链、友链的建设等等。
八、医疗保险缴费网站?
职工医保缴费入口可登录“国家电子税务局”缴费;
官网入口:http://www.chinatax.gov.cn/
1.进入官网后在首页右侧点击纳税服务平台服务栏下的“网上办税”;
2.接着根据需要点击地图选择省份;
3.然后点击“我要办税”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录缴费;
九、职工医疗期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规定还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二十五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这里的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丫
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的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待遇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计算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1]:
(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
十、医疗相关行业的产业都有什么?
医疗产业有服务、药品、器械、健康、养老、保险、保健、美容等8大产业。
1.医疗服务产业,主要是医院,诊所。
2.医疗药品产业,各大药品生产厂家,药店,药品公司等。
3.医疗器械产业,生产医疗器械厂家,销售医疗器械代理商。
4.医疗健康产业,包括健康体检、疾病预防等。
5.医疗养老产业,主要是医养结合。
6.医疗保险产业,有疾病保险,意外保险等。
7.医疗保健产业,主要是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
8.医疗美容产业,有整形、微整形的医院和美容院。
医疗产业具有庞大的市场,随着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医养结合具有较大的潜力和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