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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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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规民约制定程序?

1.

宣传发动。村民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必须让村民知道、理解并积极参与。

2.

组建班子。村委会主持抓好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村规民约起草班子,由村委会聘请。村委会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为起草班子的工作提供便利。

3.

草拟初稿。起草小组应根据工作时间表,及时向村民公告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方法、程序及截止时间。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拟出村规民约的初稿。

4.

讨论修改。草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先把它提交给村两委,由他们提出修改意见,确定第二稿。再将第二稿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村民代表的意见确定第三稿。最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第三稿发放到村民中,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确定第四稿。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九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及时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十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常规程序制定过程?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这一阶段涉及到收集资料与确定设计标准,通常需要花大量的时间与客户一起明确需要解决的各种需求与问题。

第二阶段——概念开发:在设计师与客户就基本方案达成一致之后,即可进行解决方案的策划,以解决所确定的问题。 这一阶段多半会形成一份设计团队认为可行、合适并且实现设计目标的创意以及设计说明。

第三阶段——设计开发:在这一阶段,设计团队对客户认可的设计进行提炼,所涉及的事项包括字体与其他相关元素以及插图和影像资料等。此时,可形成最终设计说明,以对具体实施情况予以解释。一旦客户与设计师选定明确的设计方向,若欲对预算或进度表进行变更,则需双方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阶段——设计实施:完成全部设计内容,其中包括委托设计的插图与摄影图片、文案、版面设计以及所有其他元素。经提案会议评审验收,最终确定项目完成。只要不存在任何设计或打印错误,客户其后所做的任何改动均需支付费用。

第五阶段——制作:如果委托设计公司(或设计师)进行制作,这一阶段可能属于制版或指导产品制作的过程。指导是这一阶段的关键因素,以保证符合设计所要求的质量。在小样被认可之后,即开始大批量制作,验收合格后支付余费。客户仅可通过设计师对作品进行改动。反之,未经客户许可,设计师不得进行改动。

四、网页版怎么挂小程序?

在网页版中挂载小程序需要先在小程序管理后台中设置“小程序卡片”,并获取卡片的代码。然后在需要挂载小程序的网页中插入该代码,即可在网页中显示小程序卡片,供用户进行跳转并使用小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挂载小程序的网页必须是在微信内部打开的,否则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为了提高用户体验,建议在网页中设置明显的入口,引导用户进行跳转。

五、极速版怎么挂小程序?

极速版挂小程序需要先在小程序后台申请并获取对应的AppID和AppSecret,然后在极速版开发者工具中选择“小程序”选项,填入相应的AppID和AppSecret,即可开始开发和调试小程序。同时,还需要在极速版中设置小程序的域名白名单,以确保小程序能够正常访问所需的接口和资源。最后,完成小程序开发后,可以通过极速版的上传功能将小程序发布到线上,供用户使用。

六、小程序怎么发布直播版?

首先,你必须要有一个自己的小程序;

其次,你的小程序接收到了微信的公测邀请:可登陆小程序后台,点击左侧“功能 - 直播”功能查看是否收到公测邀请;

最后,满足下面的条件,就可以开通直播了

1.满足小程序 18 个开放类目

2. 主体下小程序近半年没有严重违规;

3. 小程序近 90 天内,有过支付行为;

4. 主体下公众号累计粉丝数大于 100 人;

5. 主体下小程序连续 7 日日活跃用户数大于 100 人;

6. 主体在微信生态内近一年广告投放实际消耗金额大于 1 万元。

七、为啥小程序都出极速版?

1)极速版安装包小,为便于覆盖一些手机配置低、内存紧张的人群,既保证主功能又适合安装;

2)市场下沉,扩大用户范围。一些APP的极速版具有“赚钱”功能,将目标用户下沉到三到六线城市用户;

3)主APP的功能复杂、信息量溢出,对于一些追求信息效率的用户体验不是很好,因此极速版是对用户体验的另一种补偿;

4)扩展应用市场的搜索结果覆盖。目的也是很明确,抢流量。

八、怎样解除小程序开发版?

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解除小程序开发版。

1.首先,在手机上找到微信,然后打开微信

2.微信小程序授权解除需要进入微信主界面点击发现并找到小程序。

3.然后选择一个小程序开发版点击进去,点击右上角的三个点图标。

4.在关于设置里面可以看到小程序开发版的授权信息,包括使用我的地理位置和使用我的用户信息,选择想要解除的信息直接点击关闭即可。

九、微信小程序如何开通体验版小程序?

如何发布微信小程序体验版

在发布体验版小程序之前,先要上架商品和店铺装修,在木鱼小铺后台里,点击店铺-一键发布,先点击"立即授权“,授权给木鱼小铺,授权成功之后,再点“发布”小程序,会出现一个体验码,点击体验码,用小程序管理员微信扫码,扫码进入小程序体验版,如果其他人想要体验小程序的话,需要扫码,“申请体验版”,待管理员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体验小程序了。

十、如何合理制定小程序定制收费?

小程序定制收费的重要性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小程序已经成为企业营销和服务的重要工具。对企业而言,定制小程序可以提供定制化的服务,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而对于小程序开发者来说,合理制定定制收费可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小程序定制收费的因素

影响小程序定制收费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项目的复杂程度、功能模块的多少、UI设计的精细程度等。另外,还需要考虑到市场行情和竞争对手的收费标准,以及项目周期和维护成本。

合理定价的建议

1. 了解客户需求:在制定收费前,要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期望,量身定制服务方案。

2. 充分沟通:与客户沟通,明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实现细节,防止后期出现歧义。

3. 确定收费依据:可以根据项目的工作量、技术难度、提供的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收费标准。

4. 灵活定价:可以考虑按阶段收费,根据项目的进展逐步结算。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额外的维护和升级费用。

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小程序市场的不断扩大,定制小程序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加。在定制收费方面,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多样化收费模式,例如基础定制费+后期增值服务费等模式。

不同定制需求的收费范例

1. 简单功能定制:1000元 - 5000元

2. 中等复杂度定制:5000元 - 20000元

3. 高度定制化项目:20000元以上

通过以上建议和范例,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地合理制定小程序定制收费,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也确保了项目开发方的利益。

感谢你耐心阅读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